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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勞動部今(30)日預告《最低工資法》(草案)及「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兩案均預告60天,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意見,可於108年1月29日前提供勞動部。 

壹、預告訂定《最低工資法》草案

勞動部說明,為使最低工資審議制度更為健全,預告訂定《最低工資法》(草案),期透過立法,建構完善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保障勞工權益,草案重點如下:

一、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成員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並明定審議會應定期於每年第3季召開,藉由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

二、定明審議會議事規則,包含會議門檻及議決方式。議決方式採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方式作成決議。並明確規範審議會擬訂之調整結果,後續相關的核定程序與期程,以及經行政院退回審議會再行審議的重審機制,以消除外界對最低工資調整的不確定感。

三、為讓審議機制及調整指標制度化,定明應參採及得參採之指標。將各界較具共識的指標列為應參採指標,力求調整機制穩定、明確;並定明得參採指標,俾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通盤考量,力求周延。

四、設置「研究小組」,依調整指標,就前次最低工資實施後的影響,以及相關數據的變動綜合評估,並提出建議案,以利審議會聚焦討論。

五、為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之空窗期,明定最低工資首次公告實施前,仍然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金額;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並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以確保勞工權益。

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

有關預告擬指定「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勞動部指出,醫療保健服務業中,醫師除外之其他受僱勞工(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均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對於同屬該業僱用醫師之勞動權益宜予衡平考量,惟醫師之工作性質特殊、專業性高,且與病患就醫權益息息相關,評估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必須同步考量遵循工時、例(休)假規定所可能造成的人力缺口及法規調適。

為衡平兼顧醫師勞動權益與民眾就醫權益,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團體密切溝通,經審慎評估,擬先指定該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該業別中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因其權益已有公務人員相關法制規範,不列入本次指定適用範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前開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瞭解各界意見外,也同步刊登於勞動部「公布欄」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108年1月29日前提供勞動部,勞動部將審慎研處。

相關資訊:https://goo.gl/jM2j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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