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以上的 “加倍” 指的是勞工如果在休假日工作一天,僱主應支付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2的加班費嗎?答案並不必然。
許多傳統公司的員工薪資都是由會計單位計算的,會計熟悉記帳方式,但對勞工法令大多不是很了解,以致誤解其中含義,其實只要付月薪除以30天的一日加班費即可,對法令的誤解,導致多付了許多冤枉錢仍不自知,許多公司延用下來,將錯就錯也就積非成是了,以致以後再要修改回來反彈的力道自然就會很大;前述是指領月薪的員工,如果是按工作一天給一日薪資之領日薪者,這時則需給付二倍的薪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