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您詢問資遣員工,是否要發年終獎金的問題:
因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年終獎金應如何發放並無強制規定,僅有在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一般實務狀況,員工如果在發放年終獎金前遭資遣,除非雇主主動酌給年終獎金,不然雇主不給,並無違法之虞。
但若是勞資雙方有在團體協約或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年終獎金發放條款(例如:保證年薪14個月,包含年終獎金2個月),則該年終獎金,類似遞延工資,建議資方應依約定內容發放或按該年度工作月數比例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