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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2 12:44 AM
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稽核一職,今已撤公開發行公司,故稽核任務減少,且公司獲利降低故與以減薪,但該員不同意減薪說可增資工作,但加工作又有意見, 說是助理性質(掛副理職) 因公司不想資遣(她有些能力) 請教該如何做? 經理級已先因業績下滑減薪過了了
RE:員工減薪,當事人不同意該如何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徐啟勝博士 2015/09/21 2:39 PM
按工資乃是勞工提供勞務應獲取的對價,而且是勞工據以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經濟來源。雇主實施員工減薪時,必須取得勞工個人的同意,也就是勞資雙方須重新以議定工資之方式為之,因為工資的給付,除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任意做不利之變更,始符合當事人勞動契約約定及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與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保護勞工之意旨,若雇主希望在裁員前以減薪的方式渡過經營難關,還是應該取得勞工的認可,方為適法。如若雇主營運遇有長期的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時,只可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仍不可以單方的片面意思表示逕減少勞工的工資。當雇主片面減薪而勞方當事人不同意時,自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主張應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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