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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3

勞委會於2月23日預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全文共25條,本次共修正18個條文,修正重點包含增訂事業單位應於一定期限內選派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如修訂工作規則、人力運用及調整時得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對話;勞方代表出席會議應給予公假;以及禁止對勞方代表有不利對待規定。

勞委會表示,本次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具體要求事業單位應於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派任;增訂工會如未即時選出勞方代表之配套措施,以利企業啟動勞工參與制度。另為因應快速演變的經濟局勢,使勞資會議得以順利進行,增訂勞資會議應本誠信進行及課予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決議事項有窒礙難行時,始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勞方代表應給予公假以及勞方代表不利益對待之禁止規定。另增訂勞資會議得討論工作時間調整、人力運用調整、工作規則修正及工作流程簡化等事項,以透過勞工聽取資訊、參與討論及共同決定等方式達到勞資雙方共同合作調整事業單位各項機制,避免衍生不必要之勞資爭議。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後,勞委會將參考各界意見完成修正草案,經會銜經濟部後,規劃於今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當日發布施行,以利創造台灣勞工與企業互利雙贏的遠景。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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