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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最新消息 >勞動法相關訊息
 
2015-00-40

勞動部表示,今(104)年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均應依法放假並給薪。此2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為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之前1日實施。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年落在4月5日,因此,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依規定則為同年4月4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同時,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該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2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重申,包括「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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