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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最新消息 >勞動法相關訊息
 
2015-04-30
五一勞動節即將到來,近來許多勞工詢問有關勞動節的放假問題,勞動局特別提醒,勞動節係屬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應依法放假。惟因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勞工放假型態應按其工時制度,有下列可能:
    1.如果工時制度為比照公部門實施週休2日之勞工,且行事曆係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制定的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者,104年5月1日(星期五)係正常出勤日。若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約定該日係休假日者,可從其約定。
    2.如果工時制度為雙週84小時,隔週休2日且例假日係週日之勞工,104年5月1日係休假日。
    3.若屬於輪班人員,端視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國定假日是否經勞資雙方協商,如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當日已成為工作日,也不生加倍工資發給問題。但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
    勞動局重申,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也就是除當日原有工資外,要另外再發給1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擇日補休。
    勞動局局長潘鴻麟表示,對於違法之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裁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如再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將加重裁罰。各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未來將持續加強勞動檢查,以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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